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