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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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