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入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产品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按加工贸易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