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应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要审核转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按保税进口料件方式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结转产品如属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入企业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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