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