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十九条

转出企业在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前,应事先将结转料件等情况报管委会,管委会审核后为企业出具《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为转出企业办理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