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往来(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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