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往来(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出口加工区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往来(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