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第十五条

在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开展机电产品维修业务前,除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外,还需向管委会提供维修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企业属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由该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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