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第十四条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