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