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第十二条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