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十一条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口加工区审批情况汇总,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