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口加工区审批情况汇总,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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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