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管委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需开展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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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