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十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管委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需开展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