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