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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