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