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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