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