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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