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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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