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