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