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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