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