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六)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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