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