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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