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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