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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