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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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