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