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