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