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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