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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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