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十一)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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