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