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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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