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第五十八条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