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