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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