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维持;

(二)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撤销并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依职权直接变更。

对前款第二项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原处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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