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四条

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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