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第五十三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