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