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重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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