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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