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 第一节 办理要求
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