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信访人仍反复提出相同信访诉求的,可以作出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信访事项终结的,认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公安部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公安部认定。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上级公安机关不再转送、交办。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信访人仍反复提出相同信访诉求的,可以作出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信访事项终结的,认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公安部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公安部认定。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上级公安机关不再转送、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