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导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照规定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承办的部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信访部门。

需要依申请启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诉求缺乏形式要件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信访人补充。

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信访事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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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