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

第三十三条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接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由信访部门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予以交办,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前款规定的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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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