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

第三十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