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两个以上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由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承办;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不明确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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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