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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