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