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