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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