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三)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四)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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