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

(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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